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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标准及程序
作者:rpr  文章来源:公安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9 【字体:
    1.交通违章处理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
  吊扣驾驶证:1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暂扣证件:1日以上3日以下
    2.当场处罚程序
    交通警察实行当场处罚,应当填写《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注明:被处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被处罚人签名,并注明对处罚无异议;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3.普通程序
    对不接受或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违章,执行普通程序:
   (1)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执勤民警应当场开具加盖本人执法文书用章的《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并在原因栏内填写违章行为;
  (2)执勤民警对暂扣的证件、号牌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大队处理违章办公室,不得私自处理和滞留;
  (3)执勤民警开具的暂扣凭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日;
  (4)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执勤民警当场处罚;
  (5)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吊扣1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驾驶证的,由交警大队裁决;
  (6)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没收车辆。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的,由交警支队裁决;
  (7)对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将被处罚人传唤到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讯问和必要的查证。
  (8)被吊扣驾驶证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被罚款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迟交一日增加罚款5元;被暂扣驾驶证,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及事故处理的,注销驾驶证。
  (9)交通警察收到罚款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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