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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水电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

    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水电局(共4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权限内在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48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3、权限内核发养殖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第三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水电局(共5项):
    1、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权限内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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