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水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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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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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水电局(共4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权限内在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48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3、权限内核发养殖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第三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水电局(共5项): 1、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权限内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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