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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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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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国土资源局(共8项) 1、临时用地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采矿权转让审批 适用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采矿权延续登记 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 5、采矿登记 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6、矿区范围的审批 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7、采矿权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五条。 8、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 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19号令)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8号令)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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