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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民族宗教委员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

    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民族宗教委员会(共9项)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十三条。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
    3、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4、在宗教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活动的许可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5、权限内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
    6、权限内清真标志牌的核发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7、选定宗教教职人员范围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8、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备案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七条。
    9、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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