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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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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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环境保护局(共15项) 1、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临时许可证的发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试生产的审查)的审批 适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二十条。 4、拆除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5、排污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6、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十六条。 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8、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9、权限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许可 适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二十二条。 10、权限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适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七条。 11、权限内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准活动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12、超标排污单位治理规划的备案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13、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14、权限内排污变更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15、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47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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