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经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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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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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经贸委(共3项) 1、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核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十六条。 2、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十八条。 3、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 适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经贸委(共1项) 1、权限内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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