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文化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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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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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文化体育局(共10项) 1、权限内营业性演出场所设定许可 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第十二条。 2、权限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适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二条。 3、权限内音像制品、出租、零售许可 适用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 )第四条第二款。 4、权限内印刷业、名片、打字复印业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印刷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第八条、第十条。 收费依据:新价非字889号 5、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适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第四条第一款。 6、权限内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7、乡镇广播台站设立许可 适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第十五条。 8、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342号)第三十八条。 9、权限内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备案 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第十七条。 10、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许可 适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345号令)第三十七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文化体育局(共3项) 1、权限内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权限内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权限内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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