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乡镇企业局(共1项) 1、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歇业、年检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条例》(国务院第59号令,1990年6月3日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