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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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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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民政局(共8项) 1、权限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适用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七条。 2、权限内军人抚恤管理 适用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八条。 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适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5、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6、行政区划管理 适用依据:《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7、权限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的审批 适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七条、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殉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九条第三款。 8、地名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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