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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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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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精河县社保局(共6项) 1、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 第五条。 2、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手续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 第九条。 3、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 第八条。 4、核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 第十条。 5、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许可 适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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