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精社险发〔2008〕1号
各参保单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通过投保人的自愿投保满足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需求,对社会保障是有益的补充。根据博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博州社险办字〔2008〕2号)、精河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试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劳社字[2006]1号)精神,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是当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现实需求。为切实减轻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负担,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州2007年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中三分之二是癌症者发生的医疗费,个别参保职工年报销费用高达13万元,年住院次数7次。肿瘤初次切除总费用平均在4万元左右,人均医疗费用达万余元,比上年增长21%。博州已成为大病高发地区,参保病人个人负担过重,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已不能满足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需求,为解决患病职工“因病返贫”的后顾之忧,要求参保单位及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根据新劳社医字[2004]2号文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为配合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开设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由劳动部门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代为经营管理,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利补充,是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项目、范围、收费和赔付标准。
补助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交纳保险费10元,患病住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至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额(18.5万元)以下,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内且由个人负担以及“三个目录”之外不超过医疗费用总支出8%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按50%的比例赔付给个人。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交纳1元,其住院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8.5万元)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内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赔付给个人,赔付限额为15万元。
(三)职工参加补助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实行年缴方式,职工每人基本缴费金额为132元/年,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分担缴纳,分担标准由各参保单位自行决定。
四、各参保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工作,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参保摸底工作。若本单位大多数职工不参保请单位出具不能参保说明,否则,我局将视为参保。
五、办理参保手续请到县社保局业务大厅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窗口。
精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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