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7号)、《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的要求,借鉴保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非党组织中的党组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至次年初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加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按照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上报和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结合当前形势,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解决一两个问题。
第六条 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主题有统一要求的,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会期及会前准备情况等,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第八条 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须履行请假手续。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 组织学习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学习内容,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每个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自学有关内容,并用一定时间集体学习重点篇目。
第十一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针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 征求并反馈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应向下一级党组织和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应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本部门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上级党组织要将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在会前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五条 认真梳理征求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要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向本人反馈。同时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
第五章 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着重指出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换意见,互相帮助,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共同提高。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分管单位以及所联系地或单位的党政有关负责同志谈心,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撰写发言提纲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基层党组织、群众所提意见建议,上级党组织所点的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提出对领导班子和其他同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以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
第七章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对照检查一般按照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班子其他成员的顺序逐个进行。首先对照检查、自我批评,然后由其他同志批评帮助。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要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领导班子成员,或委托其他成员宣读。
第二十四条 开展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从党的事业、维护大局、加强团结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真心帮助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求全责备,不回避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查找原因,剖析根源,汲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或轻描淡写;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能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要根据纪律规定对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分。
第八章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主要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主要负责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方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应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九章 通报情况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下一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通报,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通报一般应在征求意见范围进行,并根据整改内容,适当扩大通报范围。
第十章 材料上报和归档
第三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须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整改方案及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等材料报上级纪检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材料要立卷归档。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材料、会议记录、整改方案、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书记、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单位的民主生活会。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正确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相互批评。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下一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点单位。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上级党委(党组)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党工委的负责同志,每人每年要至少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九条 上一级组织部门要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纳入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县市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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