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精政办〔2008〕33号
关于印发《精河县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精河县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精河县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管理等信息收集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收集、报送的质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科学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河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国债或由政府承诺还贷的贷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
3、中央专项资金;
4、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
5、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6、各级专项基金项目;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8、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权,县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归集管理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信息归集是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及建设管理的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把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部信息及时、准确、定期地报送。报送采用统一制定的表格,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每月归集一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归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全县各行业、各部门开展的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信息和项目建设情况信息。主要有:
1、项目的申报、立项进展情况;
2、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等责任制情况;
第六条 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项目信息。
第七条 项目信息报送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汇总。
第八条 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归集的报送工作,并建立信息归集报送内部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承办人员。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发挥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建设信息月通报制,定期督促项目建设,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并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上报县党委、政府,同时抄送县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
第十条 各项目申报和建设单位要确保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和前期申报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和建设单位报送项目信息,应建立项目信息报送审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报送单位负责对原始材料和数据等信息审核,保证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二条 报送项目信息归集的表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设计、下发。
第十三条 以纸介质为载体的信息,各报送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以电子媒介为载体的信息,必须通过精河县政务网报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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