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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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精河县政… 文章来源:精河县政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1 11:31:54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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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精政办〔2008〕39号
转发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令153号),今年4月4日(星期五)清明节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放假一天,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为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州相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新政办发明电〔2008〕91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和服务,完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让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的清明节。
二、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弘扬先进殡葬文化,积极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祭祀方式,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规范殡葬行为。
三、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的要求,清明节期间,县政府专门成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置节日期间的各项工作。(县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联系人: 亚尔买买提,电话:5320682,手机:13319099101)
县民政、公安、交通、消防、林业、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提前做好清明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现公共安全隐患和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上报,并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备(联系人:于宝军,联系电话:5330400,手机:1367996440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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