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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处理程序
作者:屈小波  文章来源:交通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9 【字体:

适用:适用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等。

步骤: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2、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调查取证。

1)询问证人和当事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交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邀请组织代表或第三者到场并签名作证;

3)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的资格(质)的机构、人员进行鉴定,并形成有效的鉴定意见书;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制作《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调查终结,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查。

4 《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经审核后,认为应当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予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5、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6、负责人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作出适当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决定;

2)案件还需做出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加盖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

8、执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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