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须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和书面申请,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注册手续。
二、缴费
单位和个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分别按下列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地方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及私营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6%缴纳;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17%的比例缴纳;
(三)设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19%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6%缴纳;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8%和离退休费的42%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
三、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记帐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高到8%),单位划转部分相应降低。
个人帐户组成部分为: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及生成的利息。
四、退休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的退休(职)年龄时,符合下列条之一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55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十年,下同)。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目前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携带《离退休人员审批表》、本人档案及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五、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除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可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可视同缴费年限×1.4%;
(2)过渡性调节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视同缴费年限÷35×21%(1996年为21%,以后每年递减1%)。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1)根据新政发(1986)61号文和(1994)48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根据工作年限,按职务(技术)工资、津贴、艰边贴、浮动、固定的一定比例计发,知补、书报费不变。工作人员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2)合同制工人退休、退职待遇计发办法按新人险字 (1997)25号文件执行。计发待遇以实际参保缴年限为准,累计缴费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流动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统筹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新人发 (1998)4号文件,以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比例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规定执行。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以上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原单位按月发给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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