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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农牧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
作者:精河县社…  文章来源:精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字体:

地方国有农牧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宣传材料(一)

 

1、如何深刻认识地方国有农牧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现有地方国有农牧林渔场226个,在职职工15.93万人,离退休人员4.95万人。长期以来,地方国有农场在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已成为我区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农场职工离退休后,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现在,随着职工队伍的老化,企业负担越来越重,养老金发放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农牧企业实行土地、牲畜承包经营以及撤场并乡以后,很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有的退休金无着落,使得部分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农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003年,党和政府决定将国有农场及其职工的养老作为一个特殊问题,下决心从71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州和精河县党委、政府对农牧战线广大职工的极大关怀。解决国有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农场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后顾之忧,是农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发放的制度保证。其次,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的具体体现。第三,将国有农场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有力支持。长期以来,国有农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由农场自行负责,加重了企业负担,制约了国有农牧企业的内部改革和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负担,而且实行社会化发放,将极大的减轻企业负担,对促进国有农牧场改革和发展将发挥重大作用。第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必须首先尽缴费的义务。只有尽到缴费义务,退休后才有享受养老金的权利。即使企业职工再困难,也必须如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允许由职工个人补缴。这次自治区规定2007630日以前仍不能补缴的,从200771日起,以后不再允许补缴。这样做是为了促进国有农牧企业职工积极参保缴费工作步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2、地方国有农牧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范围和职工对象有哪些?

我区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园艺场、良种场等,一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范围是:①由县级以上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农场;②由县以上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牧场;③由县级以上政府管理现改制为企业的国有林场、渔场;④由县级以上政府管理现改制为企业的园艺场、良种(含种子、种羊、种牛、种马、种鹿)场;⑤撤场并乡的原由县级以上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农场。

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农场职工允许全部纳入。一是占用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招工招干指标,并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且具有实际工作年限的人员;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计划内分配的复员转业军人;从国有单位调入的干部、职工,以及由农场按自然增长办法自行录用后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职工等,这部分人员可界定为农场正式职工即国有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二是农场未取得国企职工身份的其他从业人员即非国有职工,也一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由个人自行缴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要掌握的原则是,已经取得农场户口的人员或已经同农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3、如何区分地方国有农牧场国有职工与非国有职工的政策界线?

《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所谓统一政策,主要是将国有农场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统一缴费、统一费率、统一补费标准、统一待遇计算方式。所谓区别对待,就是对国有职工与非国有职工实行区别政策,主要是国有职工1992年以前工作年限在补费后视为缴费年限,而非国有职工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参保年限,补费完全由个人全部承担。19931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缴费。对1993年以前进入国有农场的非国有职工,也允许个人从1993年起自行补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00371日起,凡是同国有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参照国企职工缴费办法,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对于撤场并乡的原国有农场职工参保,其职工身份的认定可同国有农场参保职工一样对待,补费标准可与农场职工执行一个标准,其费用按规定由个人全部补缴。

 

4、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费缓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党办[2003]19号文件精神,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19931月至2003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200371日至2006630日止)。根据博州劳人险字[2007]4号文件精神,将补费缓交期限再延长至2007630日,届时仍不能补缴的,以后不再允许补缴,只能从登记参保之日起开始缴费。对职工补费后具有国有企业身份的正式职工1992年12月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1993年以前进入国有农场非国有身份的从业职工允许个人从1993年起自行补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两项政策从200771日以后不再执行。  

 

5、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费的原则及标准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费用。为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实施办法》规定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城镇国企职工一样补费进入,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我区城镇企业固定职工是从19931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的,从199611日开始按11%的比例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所以,《实施办法》规定农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个人从199311日起补缴。考虑到农场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补费工作的操作方便,所以确定的补费标准很低,补费数额一律为1993年至1995年个人每人每年只补缴200元,1996年至20036月个人每人每年只补缴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缴。农场非国有职工的补费,1993年至1995年个人每人每年按200元补缴,1996年至2003630日个人每年按500元的标准补缴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补费金额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即:1993年-1995     200×3600+利息

1996年-20036                     500×7+2503750+利息

20037月-20043  年最低缴费:   240×9×26%=561.60+利息

20044月-20053  年最低缴费:   240×12×27%=777.60+利息

20054月-200512 年最低缴费:   483×9×27%=1173.63+利息

20061月-200612 年最低缴费:   519×12×28%=1743.84+利息

20071月-200712 年最低缴费:   594×12×28%=1995.84

农牧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按季或半年缴费的,应以协议形式明确缴费时间,逾期不及时缴费的,可加收利息。

企业职工补费后,其具有国有企业身份的正式职工1992年12月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他非国有身份的从业职工,只能从补费之日计算投保年限,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00771日以后,地方国有农场国有职工和非国有职工不再允许补缴。参保个人当期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6、地方国有农牧场及其职工参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地方国有农牧场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牧企业中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有职工,以个体身份并已按17%费率缴费的人员,200371日起一律改按26%缴费,并统一执行农牧企业非国有职工参保缴费办法。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农牧企业国有正式职工,不再补费,可直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发放养老金。对从事农业生产以承包土地为主要收入的国有职工,一律按国有农牧场农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享受农牧企业农业职工的养老待遇。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质的地方国有农场,可按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由财政负担的,可维持不变,并随事业单位正常调整退休金;具有国有身份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农场自己负担的,可随在职职工一道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农牧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其在职职工凡符合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参保条件的,可分别按国有职工和非国有职工参保政策参加农牧企业养老保险,并执行国有农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关于农牧企业所属小集体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问题。根据新政发[2001]1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小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农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只有个人缴费达到15年以上,退休时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次将农场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经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非国有身份的人员,不能补费,也不进入统筹,其待遇仍由原企业按原办法解决。

 

7、退休人员待遇及确定原则有哪些?

根据目前农场职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费水平也偏低的实际情况,国家要求,农场职工在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离退休人员待遇不能定得过高,实行“低进低出”。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2003]15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这一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已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实行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与个人缴费(含视同)年限相挂钩的办法进行了核定,首先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本标准,离退休人员退休前个人缴费(含视同)年限每满一年,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发1元养老金。不满一年的可按一年计算。

离退休人员核定后的养老金低于本人参保前企业实际发放养老金水平的,可按离退休人员本人20037月前12个月平均实际发放养老金水平确定,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列入社会统筹计发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养老金标准低于700元的按700元发给。

待遇标准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农牧场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重点要清楚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农牧场同城镇企业在经营方式、用工制度、工资分配等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这是历史形成的,参保问题上是照顾进入,区别对待。由于农场职工工资低,全区农场2002年月平均工资仅334元,承包经营后又没有了工资标准,加之农工或多或少还有些家庭农副产品收入,因此不能同城市退休人员完全相比,退休待遇不能一下子定得过高。二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农牧场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得不到保障,大部分退休职工每月只领生活费几十元。吸纳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前主要是解决“确保发放”问题。确保农场离退休职工生活有保障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马上就能普遍提高待遇。三是国有农场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随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一同纳入正常增加调整范围,今后将会逐步增加,逐步提高,这是有制度保证的。就按目前所确定的待遇标准计发养老金,全区一年的发放资金缺口约在1亿元左右。因此,农场退休人员的初始待遇只能按低标准确定。

 

20074

精河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精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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