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河县支持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进出口贸易加工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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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党办 文章来源:党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3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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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了支持精河县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积极扶持进出口贸易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快速、健康发展,特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200万元,本年结余可结转下一年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精河县本级重点项目的争取、工业项目的前期论证、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工区的土地平整、水、电、道路、排污、绿化等基础设施及项目的论证、规划、设计、宣传建设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拨付程序。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全县统一制定的有关表格(见附表,并提供编制费用计划、附送费用标准计算依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按归口管理原则由计划、经贸、外经部门预审,报县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回已拨资金,并停止对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财政局、县经贸委。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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