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加快精河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特设立精河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在争取自治区、自治州支持的同时,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精河县财政每年将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50万元,并与自治区、自治州下达的对口专项资金捆绑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额度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精河县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条件应符合精河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并通过申报评定程序确认。认定办法另行公布。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资金贴息,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统筹使用。财政贴息额度为企业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金额,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总额的50%贴息,精河县按利息总额10%配套。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属地原则申报。年初县农业局会同县政局根据精河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包括: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内容、项目数量、报送时间、报送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县农业局、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指南,组织所属企业申报项目,按照申报类别审核排序后,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木》及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
第七条 自治州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筛选,提出项目补助方案后,上报自治州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州财政局将批准的项目资金下拨到位后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按规定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九条 县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完善资金审批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