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为支持精河县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特设立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l、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2、有利于优势资源转换、发展特色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
3、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节能、综合利用项目。
4、产品有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培植财源的项目。
第三条 技术改造重点扶持项目的选择,不分项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只要符合精河县产业政策,符合项目筛选条件均可。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资金的来源。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全县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贴息或专项补助。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统筹使用。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企业或单位向县经贸委申报。
第六条 县经贸委、财政局依据上级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年度投资目标和投资重点,对上报项目先行筛选,然后提出年度全县技术改造重点扶持企业项目计划,报县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本县企业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企业。
第八条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或专项补助。
1、县财政贴息用于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补助金额为当年获得银行贷款金额按相应的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总额的10%配套,利息的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专项补助用于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补助金额参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办法执行。
第九条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与专项补助资金均按项目进度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分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技术改造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规定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经贸委要定期分别向上级部门上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进度台账和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账,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挪用技改专项资金。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取消后续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以后申报该项目资金的权利。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